几年一版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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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0年5月,中央人民政府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货币改革条例》。该《条例》明确规定了中国人民银行的地位、职责和发行人民币的方针。同时规定,从1950年起,停止法币(即国民党的法币)发行,以新解放区农村及其附近地区居民所使用的粮食、棉花、油料等商品实物为基础,统一兑换。

为了实现上述目标,中国人民银行于1950年6月起陆续在华北、东北等地组织收购农矿产品,作为发行人民币的准备。 至1953年底,全国已累计收购粮棉等184.8亿斤,收购总值达244亿元(人民币);同期还出售给农民31.4亿斤棉花,换取的人民币27亿元,全部用于发行新的人民币。这些收购来的物资作为国有化财产,由人民银行统一调配使用。 在此基础上,1953年底开始,在全国发行人民债券(相当于今天的企业债),作为人民币发行的补充手续。当时按年利率9%发行了50亿元债券,到期后扣除利息,本金加利息一并转换成人民币支付。

1955年3月,国务院发布《关于建立和发展农业合作社的决议》。按照这个文件的规定,自1955年春季起,除个别地区外,在全国范围内停收粮食、油料等农产品。随后,国家将收购到的农产品按市场价格折算,计人民币66亿元,交付给合作社,作为其股金。同时,国家决定增加人民币发行数量,为农业合作化运动提供资金。这样,就形成了农业社入社资金(或称农业社投资)和人民银行发行的人民币两个渠道。 到1955年底,共筹集农业社入社资金(即折合成人民币的资金) 120亿元。与此同时,还先后收回金融机构的人民币31亿元,加上1955年上半年收回的外汇2亿美元和黄金18吨,共折合人民市27亿元,全部用来充实国家外汇储备。

1950年至1955年间所发行的人民币,绝大部分是来自农产品的实物交换,只有少部分是外汇和黄金换回的。当时的汇率基本上反映的是实物价格。由于实行实物交换,不可能出现国际炒家炒作那种单边上涨的状况。而且这种“单一”的汇率形式实际上也便于计算。所以直到20世纪80年代以前,中国的国际收支一直都保持着顺差状态。这也是当时中国政府坚持外贸自主权和外汇自主权的主要原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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