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币编码有什么用?
作为国际结算/信用证业务从业近10年,经历过无数报文和纸质单证的交换,对单证以及UCP、ISP、URDG的理解有一定深度的人(可以来找我开证明!)来谈谈我的看法~ 首先来说,在SWIFT网络中传递的信息是具有保密性质的,只有接收者和发送者知道信息的内容,而其他参与者(包括第三方服务提供机构、监管机构等)只能通过报文的形式来推知信息的走向和内容的本身。
以国际贸易为例,买卖双方通过银行提交相应的单据,买方银行将采购订单或销售合同等以SWIFT电文形式发给卖方银行,卖方银行收到电文后核对是否其与客户之间存在有效的贸易关系,并据此向客户发出确认或者拒绝的通知;如果卖方银行接受贸易关系存在的事实,则会将买方的付款请求通过SWIFT电文发给买方银行,买方银行收到该信息后通知会计部门准备款项;待收款资金到位后,买方银行发SWIFT给卖方银行,告知其可供提取款项的时间和方式等信息;最终卖方银行通知客户前往提取货物或接受价款。
整个过程中,由于各交易参与方并非始终知晓全部交易信息,而是根据SWIFT报文中所提示的关键词逐层了解交易状况的,关键词的处理过程即是商业信息被简化并被不同文化背景的人理解的过程,也是编码作用发挥的过程。
举个简单的例子:如果某一贸易项下需要传输的文件包含“Proforma Invoice”,而对方银行并不知晓该文件的重要性及作用,则可根据关键词“Proforma”将其理解为一个非重要附件,进而忽略其内容;当收到真正的Proforma Invoice时,方可将其放至应有的位置予以处理,而不至于因顺序错乱导致无法实现交易的目的。因此可以说,正是SWIFT报文的加密性和关键词处理的特性,才保证了环球商贸交易的顺利实现。
PS. 有朋友问关于电子签名的相关问题,因为电子签名涉及较多法律问题,我在这边就不过多阐述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第三条之规定,能够确定签字主体的真伪即可认定电子签名的有效性,所以电子签名的有效性的判断与手写签名相同。当然,电子签名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具有对应的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