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越界开采如何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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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5月4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发〔2016〕7号),指出“严格标准,分类处置存量违规项目和产能”、“对未经批准擅自建设的项目,未建成的停止建设并限期拆除;已建成的责令停产并限期拆除;逾期不改的,提请或移送有关部门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2016年8月11日发改委公布了《关于印发的通知》(发改运行〔2016〕1359号),提出了“坚决关停一批不符合规划、布局不合理、不能正常生产的煤炭项目”“对逾期未完成关停任务的地区,要通报批评直至追究责任”等具体要求。

越界开采已经严重违反了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构成违法行为。根据不同的违法情形,可能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

(一)行政责任

1. 行政处分。违反矿产资源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造成矿产资源损失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处以吊销采矿许可证的处罚。给矿产资源资源和生态环境造成不良影响的,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2. 行政处罚。对于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依照《矿产资源法》第39条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0%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采矿许可证,实行从业资格限制。

对于超出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依照《矿产资源法》第40条第(三)项的规定,给予警告,责令停止开采;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采取破坏性的方法采煤,致使煤矿资源遭受严重毁坏或者可能造成水资源、森林资源等严重破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矿产资源的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罚金;情节严重,构成非法采矿罪或者其他犯罪的,依法惩处。

(二)刑事责任

1. 自然人犯越界开采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 单位犯越界开采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据上述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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