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对多经企业要求?
现在国家鼓励和支持“三产”发展,但国家对第三产业即非国营经济成分在就业、税收和资产管理方面都有限制性规定。 (一)对就业的影响 目前我国实行的是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参加失业保险的企业化管理办法,即将失业人员的管理和保障功能与企业的经营机制紧密结合起来。随着经济的发展,城镇人口的增加,以及劳动年龄人口数量的下降,今后我国的劳动力供给总体上将呈现逐渐紧缺的状况;同时由于农村富余劳动力向城市的转移还在进行中,所以失业人员在现有的就业岗位结构中仍有一定比例。
根据世界银行的报告,我国15—64岁的劳动年龄人口占总人口比重平均为87%。到2003年,该指标下降到82.9%。按照国际惯例,当一个国家或地区的劳动年龄人口占总人口比重大概在70%以下时,才能称之为劳动力供大于求;当我们达到这个标准后,说明我们这个国家已经进入了劳动力供求紧平衡的阶段。可见,目前我国劳动力市场整体上仍然属于供过于求的状态,但是就业的结构性矛盾突出,一些技术含量高的服务行业用工紧缺,而传统服务业则出现大量剩余劳动力。
对于多种经营而言,其在劳动岗位上的特殊性表现为灵活、随机性大等特点。从宏观调控的角度来看,目前国家对这种企业类型缺乏有效的管理手段和控制能力。这是由当前我国的经济发展阶段所决定的。 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在我国目前经济生活中,非国有经济成分正在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尤其是在第二产业的制造业中,非国有经济的份额已经达到半数以上,而且在一些高科技领域,这些企业的技术水平已经和国际先进水平并列。我们可以说,多种经营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主义所有制结构的应有之意,也是实现我国工业化的必然选择。我们既不应该低估这类企业的地位,也不应当给予它们超常规的优惠。
(二)对税收的影响 多经企业在现行税法下处于增值税的中间环节,其经营成果直接影响到两个环节的税基;而且相对于其他行业来说,由于其财务制度不健全,难以准确核算利润,因此税务部门很难对其征收个人所得税。另外,因为很多多经企业是股份制企业,投资人的权益无法得到保护,企业也往往逃避缴纳税款。这些都给国家的税收带来很大的隐患。
为了加强对此类企业的监管,防止偷漏税行为的发生,有必要进一步完善这方面的法规制度,加强对企业纳税的指导和服务,完善个人财产申报制度等。
(三)对企业资产的影响 由于历史原因,很多多经企业都是原先的集体企业或者乡镇企业,其资产属于国有资产,但这部分国有资产的数额一直难以得到有效核实。
近年来,国家陆续对这些企业实施了脱钩改制政策,要求将这些企业推向市场,通过市场的检验来明确企业的产权关系。但由于这部分资产的数量巨大且一直得不到很好的利用,因此如何盘活这部分资产,使它真正成为活资产成为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