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竞争一类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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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类企业”这个概念是《证券法》里的,指的是上市公司。而除了上市公司之外的企业,一般称为非上市公众公司(或者简称为“非上市民营企业”)。 之所以把上市公司单独拿出来进行监管,是因为这些企业的股东所持有的股票可以在市场上自由买卖并且可以自由流通,因此股价的波动对公司经营业绩的影响相当明显;而那些非上市的公众公司则没有这个担忧,因为它们的股份无法在公开市场流通且难以估值,因此对业绩的敏感度较低。

当然,现在这个分类已经没有什么实际意义了。现在很多未上市的公司都会借助新三板、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等途径来推动融资和并购重组,这样它们也就有了一个可以公开的渠道去披露信息,其风险同样也需要被投资者关注。所以,现在说哪个是企业的一类企业还是非一类企业已经没有太大区别了。

至于为什么以前要区分两类企业,其中的原因很复杂。从历史背景来看,我国对于企业的监管一直采取的是分业监管的模式,即分别由银行、保险、证券等部门对相应的行业实施监管。那么为什么要监管上市公司的股价呢?原因就在于这部分企业所处的行业容易受到外界的影响进而导致股价出现大幅波动,可能带给整个社会系统性风险。所以,要对这部分企业进行重点监控。而非上市企业由于存在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加之很难对各个行业的整体状况进行分析评估,因此当时就没有采用跟上市企业一样的监管方法而是保持适度宽松的监管姿态。这也就形成了现在的两类企业的划分。 现在再看,新三板的推出以及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的建设可以说实现了所有企业公开透明的目标,因此之前的这两类企业划分的依据已经失去了意义。同时,新的问题又出现了,也就是如何监督那些通过新三板或区域股权市场实现融资的交易行为是否真的公平?有没有内幕交易?等等..... 显然,这个问题比原来单纯地搞两个类别要复杂许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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