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理财公司有何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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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的法律法规对于理财公司的定义和监管态度是不断变化着的。 2010年4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进行了修改。其中,关于“银行”的定义中增加了“投资银行业务”的内容;同时,“客户资金安全”首次被写入我国银行业法规,成为银行业的重要经营原则之一(详见《商业银行法》第二十九条)。

2013年7月,有关部门发布了《国务院关于推进金融产品创新的指导意见》,第一次以宏观审慎的政策基调提出了对各种类金融业务的监管要求,并对各类业务的风险特征进行总结归类。其中,对网络借贷、股权众筹等新兴模式明确列为监管部门重点监测的范围。

2013年11月,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非银行金融机构市场化改革方案》。

2014年6月,银监会发布了《关于信托公司、小额贷款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开展证券投资基金业务试点的批复》。

以上文件都对各类金融业务的边界划定了原则性规定,为各类金融创新活动提供了方向性指导。 从国际上来看,由于金融业的包容性增长,多种类型的金融机构涌现并满足着不同的金融需求。我们很可能将看到更多突破现有框架的创新实践,如产业基金的设立和发展,以及基于互联网的新兴金融模式的规范与立法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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