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为什么用外国法官?

冼帆岚冼帆岚最佳答案最佳答案

这个问题的提出,和近期发生在香港的事件有关吧。 香港基本法第104条规定了特区终审权的问题: “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审判机关,负责审理有关案件并执行刑法和民法;但有关军队、警务人员、海关人员等享有特殊身份的人所犯的刑事罪和其他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的终审权,不属于特区法院管辖。” 这个规定的含义是指,在香港本地发生的案件,除有关军人、警探等特定人群的犯罪案件外,其他由特区法院进行终审判决;而对这些特殊人群犯罪的案件的终审权属于中央人民政府(即全国人大的常委会)。

在以往的实际运作中,由于香港本地法官具有英国本土和美国学习的背景,在审理涉及外交及国家安全类案件时容易带有倾向性(例如为暴徒撑腰)。所以为了保持该类案件的公正与中立,才引入了外国籍法官参与审判。 但是,近年来有越来越多的案例表明,即使是在普通民事案件中,港府委任的外国籍法官也会表现出明显的亲华倾向——这在英美法律体系下是完全不可想象的,因为英国本身就是一个坚持司法独立的地方。(参见《香港高等法院两名“洋法官”涉嫌利益冲突遭举报》)

最近网上也有许多声音开始质疑港澳办的这个决定,呼吁引进内地优秀法官充实香港的法庭等等。 我想说的是,国家做出这个决定的初衷可能是好的,也是必要的,但是在执行过程中是否存在管理缺位的情况,是否有必要对相关的规则加以完善和补充,都值得深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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