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为什么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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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国际法上讲,领土完整是国家主权的构成要素之一,是一项最基本、最核心的国家权利。《联合国宪章》规定,各会员国应当尊重其他国家的主权,并在国际法的框架下通过协商解决国家间的争端;《领土地理学》也指出,“国家的权力开始于其边界线”。国家主权首先表现为对国家领土的完全支配和管辖,以及在这个基础上的排他的所有权。

同时,在国际法上,一国对领土的享有是绝对的,即不存在任何限度或条件的限制。对于领土的取得或丧失,不能采取谈判的方式,而只能以武力或武力威胁作为最后的手段。 领土完整原则要求:(1)国家不得将其全部或部分领土交由其他主权者管辖;(2)国家不得非法使用武力或其他强制手段剥夺他国领土;(3)国家不得直接或间接违反公认的国际法而将本国领土并入他国领土或以他国领土的一部分为基地侵犯他国领土。否则,就构成侵略行为。

当然,对于历史上形成的国界,各国应该保持和平与稳定;而未来国界的划分应该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进行公平合理的协商,不能以强凌弱。 但历史是不能假设的。现实中,由于历史的和现实的因素,一国领土最终归属于另一国的情况也是存在的。这些因素主要包括:

(一)先占。首先占领对方领土并加以有效实际控制可以产生对该领土的排他性主张,但并非必然产生属地的效果——这种情形下往往需要其他形式的法律确认。

例:英国统治印度期间,将印第安人驱逐到西印度群岛,并宣布该群岛归英王所有。

(二)效忠。一国以其意志和行动有效地控制另一国的领土,而该领土的原主权者却不能有效行使主权时,该领土即为该国拥有主权的属地。

例:二战中,日本占领台湾后,台湾人民被迫宣誓“愿献台岛全体国民生命财产以保东亚安全”,此时,台湾便成为了日本的国土。但战后美国占领日本期间却拒绝承认这一变更。

(三)兼并。两个国家经过协议,其中一个同意并将领土让渡给另一个国家,从而改变疆域的归属,这属于国家领土取得的最稳妥的方式。但必须注意,此种方式的前提条件是两个国家自愿且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人。如果一个国家以战争或其他暴力行为强行夺取另外一国领土然后擅自承认该领土的主权归属,则严重违背了国际义务,势必引起被侵犯领土的反击。这样不仅不能实现领土的真正归属,还会造成局势的恶化甚至导致战争的爆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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