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案何飞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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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说是这个,搜到了几个相关新闻 【2017年】2月8日,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张君奕等八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一案。 公诉机关指控称,2013年至2015年间,被告人张君奕、胡志远等人先后成立多家公司,在广东省深圳市以销售保健品为名,采取洗脑、精神控制等手段,要求参加者购买产品成为会员,并以发展下线人数作为计酬或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

至案发时,该传销组织已在我国境内发展了12个层级,会员达709516个(其中包括三级代理人444812个,四级代理商264704个)。该传销组织还利用互联网建立大量网站平台进行宣传,诱导参与者通过扫描网站上的二维码方式下载APP软件参与投资。

上述APP软件中“福缘商城”和“全球购”两大板块均设置有类似于虚拟币的“福缘积分”和“环球币”,分别用于购买产品、参加直播间授课和积分兑换等使用,须消费满一定数量方可提现。 在案件侦查阶段,公安机关查证涉案账户资金流水共计人民币16亿余元;查实的物流信息共有3.3万余条;收集各类证据材料16万余份,包括书证、物证、电子数据及证人证言等。

庭审中,公诉机关出示了指控被告人的各项证据。其中,关于被告人的行为性质,公诉人称应定性为传销活动,而非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 关于犯罪数额,公诉人称,本案涉及传销人员的数量多、层次广且持续时间长,不宜直接认定违法所得。 鉴于此,检察机关建议法院依法判决各被告人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并综合考虑各被告人在本案中的地位作用、认罪态度以及退赃情况等因素,依法惩处。

被告人张君奕等七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意见,请求法庭考虑其家庭情况和人身危险性给予从轻处罚。

辩护人认为,本案系传销犯罪,而非非法集资类犯罪,应以侵犯公民财产权论处;本案涉案金额应按实际骗取的数额计算;本案被害人对犯罪的发生存在重大过错;被告人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都较小,且是初犯,请求合议庭给与充分考虑,予以从轻处罚。

【2016年】5月19日上午,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对外通报一起涉及全国十余个省市,涉案资金高达16亿的特大网络传销案进展情况。记者从警方获悉,该案现已逮捕犯罪嫌疑人11名,移送起诉14名。

今年3月,深圳警方接到举报,称有人利用网络进行传销诈骗。经缜密侦查发现,一个以张某义为首的犯罪组织,借助互联网手段,以销售保健食品、护肤品为由,通过层层代理,发展线下会员,实施传销活动。 这个号称“某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团伙,先是通过网站投放广告,吸引网友点击,推销所谓“福利套餐”,内含化妆品、胶囊、饮料等产品。 这些产品的售价,有的高达上万元,却毫无实际价值,而所谓的“福利”,不过是几支价格低廉的唇膏、一瓶面膜原液而已。

为促使受骗群众尽快完成“消费”,该团伙还设立了一系列“奖励机制”,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得财物。

截至案发,这个传销组织已经在我国境内发展了12个层级,会员70余万人。其中,仅各级代理就达26万余人。

深圳市公安局相关负责人指出,近年来,随着网络技术的快速发展,一些违法犯罪分子利用网络从事传销犯罪活动的情况时有发生。 “此类犯罪隐蔽性强,调查取证难,一旦扩散蔓延,将对市场经济秩序带来严重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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