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债还要投资吗?
首先明确一点,负债并不是什么坏事儿,也没有必要因为负债就觉得低人一等。 之所以说“负债”不是坏事,是因为债务本身是一种责任,即我欠了别人的钱,有偿还的责任。
我们生活在信用社会里,你借了我10块钱,我有让你还钱的可能性;你向我借了10块钱,你有按时还钱的义务——这两种情况,本质上都意味着我对你有责任,同时你也可以追究我的债权(讨债)。这种责任和债权的约定,就是债务。 债务人拥有清偿债务的权利,债权人则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欠债的人因为负有清偿的义务,所以能够借钱;债权人因为有请求别人还债的权利,所以可以放贷收息。这一切都是基于债务的存在。 如果没有债务,我将不会向他人借钱,即使别人想给我好处我也不接受,因为我没什么可负的责任——既然我既没有负债,也就无所谓“还钱”。同样地,如果我没有欠你的钱,你也没办法要求我偿还或付出利息,我自然就不会把钱给你。这样,借贷双方各得其所,社会财富也达到最优分配状态。 但是问题在于,这个世界上的很多事情并不能这么简单地推倒重来。在现实生活里,一个人生病了要住院治疗,他可能会贷款买房,然后住几年后再把房子卖了还款。在这个例子中,住院的人是债务人,因为他欠了银行贷款的钱;而银行则是债权人,因为他有要求债务人返还借款的权利。问题是,这个病人并没有真的向银行借款,只是准备这样做而已——也就是他的口头承诺。那么在这种情况下,银行是不是应该让他住院呢?显然不应该!银行应该等这个人真正贷款,拿到了房屋抵押,完成了所有借款手续后,才将款项放出。否则的话,银行就把自己变成了“借钱给他的人”,而不是“借钱给消费者”,这显然是不合理的。
从金融监管的角度来看,银行等金融机构对客户的信贷额度就是一个总账里的待偿还金额,也就是债权人拥有的债权金额。但是,这笔信贷资金是否实际出借了,是否在借款人账户上实际运行了,这些都是需要审核的内容。只有当借款人使用了这些信贷资金,并且超过了一定限额时,才能认定债务关系成立。也就是说,只有在借款人实施了还款行为之后,才能认定贷款发放成功、债权债务关系形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