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当年如何摊派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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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2年,深圳政府开始实施股份制度。根据《深圳市经济特区企业股份制试行方案》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除国家限定公司经营必须由国家独资控股以外,其它均由市政府实行授权经营、监管。所有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包括上市公司)都必须纳入政府的计划管理,由此形成了当时有名的“行政摊派股”。 按照文件规定,行政摊派股的额度由国有资产管理局审核确定后下达给各主管机关,各主管单位再分解到各个下属企业。由于国有企业一般资产流失严重,很多企业实际上没有花多少钱就得到了数额巨大的股份。用这些股份对企业进行激励和改造,效果相当神奇。如南油集团是当时著名的亏损大户,1993年亏损达5.7亿元,但是得到大量的行政摊派股以后,情况马上好转,第二年竟然盈利800多万元。

对于广大职工来说,最为关心的还是自己的工资和奖金有没有增加,会不会受到分红的影响。按照规定,企业发放的奖金不能超过利润的10%,而个人所得的红利收入,在交纳了20%的个人收入调节税后归自己所有。当然,如果企业经营得好,多拿一点奖励也不是不可以。

比如,深发展A(000001)1994年的年报显示,该公司的股本和资本公积增加了4.6亿,其中4个亿来自于国有股的分配,另外6000万属于募集资金的新增部分。既然国有股增加4亿,股东人数是不是也应该增加4亿呢?不是的。因为股东的人数从来都没有变过,一直都是4个。只是每一个人所拥有的股权比例发生了变化而已。 以1994年为例,深发展的每股收益为0.37元/股,假设股东们只拿了其中的0.33元用于分红,剩下的0.04元作为积累,则每股公积金将增加0.05元,因此股本和公积金合计会达到1.37元/股。也就是说如果你持有10万元的股票,那么你的市值将会增加到13.7万元。

虽然看上去比存款利息要多点,但是却多交了10%的个人收入调节税。从企业来看,如果不考虑税收因素,多得的那部分收益当然是全部归于企业的投资者共有的;但是如果要考虑税收的因素,企业的这部分收益就要被税务局拿走一半,剩下的一半才是投资者的收益。 当时的政策对股民来说是相当不利的。所以,在政策允许的情况下,通过各种手段减少自己的所得税缴纳是最为合理的做法。于是,很多人都选择把自己的股票转移到亲戚朋友家,这样就能省掉一部分税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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