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首是几年?
1、香港没有所谓的“特首”,“特首”是内地对港府领导人(由行政长官和政务司等组成的领导集体)的俗称;
2、从行政级别而言,香港的行政长官相当于省级正职,而政府其他主要官员如财政司司长、律政司司长等,则相当于副省(部)级;
3、至于特区原副主席何厚铧(澳门特首),他的职务属于全国人大委员,并不是特区政府高官。 在港澳特区的公务员体系里是没有“副主席”这一称谓的。
4、作为特别行政区,香港有独立的司法体系和监管体系,与内地的关系在法律上属于平等的关系,所以“审问”特首是违反基本法的。 (其实“问责”也是舆论对中央政府的一种要求,但这也是不合理的。) 总之,对于特首这一职位来说,中央管得并不多,大部分事务都是特区自治范围内的事。
在《基本法》中,有关特区政治体制的规定都带有“原则”性,并没有很具体,这为日后特区政治制度的发展留下了相当的弹性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