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病假工资如何计算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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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5]236号) 规定,“职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有关规定为劳动者支付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按照目前的法律规定,企业病假的工资支付只涉及两种情况:

第一、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给付病假工资;

第二、经医院证明,工伤复发需要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除上述两种情况外,任何超出法定情形的要求企业支付病假工资的诉求均没有法律依据,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原告在诉状中主张的未休年假工资、加班工资等亦不应得到支持。

本案中,被告单位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其已支付原告停工留薪期的工资,原告主张被告支付该期间的工资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住院治疗34天,住院期间应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被告作为责任人应当支付原告相应的病假工资。原告诉称病假期应为五年,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鉴于双方均未就原告的医疗期满时间向法院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且原告在诉请中也要求被告支付自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的病假工资,故本案中原告的病假期限应确定为两年,又因原告住院34天,应扣除34天的病假工资,被告还应支付原告18个月零34天的病假工资。

根据现有证据可以确定被告已支付原告的2016年和2017年的病假工资分别为1053元和1848元,两项合计2891元,故被告还应支付原告2016年和2017年两年的病假工资共计87689元(18×2000+18×2000×70%-28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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