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能换回旧版人民币吗?
旧版人民币退出流通领域,银行是有义务对客户的旧版人民币进行全额兑换的,但这里所说的“全数兑完”是指“残损券、零星券予以兑换”,并不是指“按面额等值兑换”(注:1953年版的纸币由于印刷工艺的原因,票面上有花纹图案)。至于客户手中的钞票有没有被涂改、撕毁和伪造,以及票面是否完整与否都不是银行应予以承兑的理由,否则会纵容虚假的犯罪行为的出现。因此对于故意损毁的人民币,银行有权拒绝兑付。 早在2007年,央行就发布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人民币防伪知识宣传工作的通知》,其中明确写道:为普及防伪知识,发行机构(人民银行、商业银行)可以通过发行纪念币、纪念钞等方式将我国货币的发展历程及主要币种的防伪特征表现出来。但是,不得直接或变相发行印有“中国人民银行”字样,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将币种与数量、面值(含符号)和发行量等直接或间接标注在货币实物或照片上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也有相关的处罚条款——第46条规定 :“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印制、发售人民币券别和面额的的行为,由中国人民银行给予警告,限期追回已印制的假币,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吊销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 持有旧版人民币也属于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禁止下列损害人民币、破坏人民币市场正常秩序的行为:……(四)使用虚假的防伪设施、防盗设备;……”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故意损坏人民币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出售、购买伪造的人民币或明知是伪造的人民币而持有、使用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编造虚假的防伪知识进行宣传和误导性的交易买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可见,旧版人民币虽然不再发行了,但是它仍然受到法律的保护,非法毁坏或者非法持有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制裁。